广东省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遍发票的标准》的公告
广东省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遍发票的标准》的公告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遍发票的标准》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6年8月3日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标准的公告》(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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