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7 13:10:39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告[2016]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告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告
深地税告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告
深地税告4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2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7号),现就2017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通告如下:
一、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日,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二、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2日、3日、4日连续3个休假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9日。
三、7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四、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日、2日、3日、4日、5日、6日、7日、8日连续8个休假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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