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7 11:24:4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3]26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湘国税函26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湘国税函268号
全文有效
长沙、常德、郴州、永州、怀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8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卷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所列16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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