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3]26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湘国税函26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湘国税函268号
全文有效
长沙、常德、郴州、永州、怀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8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卷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所列16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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