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3:27:14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7〕36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7〕36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7〕363号
全文有效
2007-06-21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减轻基层国税机关的工作压力和强度,现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6〕187号)作部分修改,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内容: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次月内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国税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修改后的内容: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60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国税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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