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140000530 我公司在年终汇算时改制,一部分股东撤资,单位按规定分给该批股东红利,不足部分用公司的债权分配给他们,以抵其投资。请问分得的债权是否需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在年终汇算时改制,一部分股东撤资,单位按规定分给该批股东红利,不足部分用公司的债权分配给他们,以抵其投资。请问分得的债权是否需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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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 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股东取得的债权分红应与其他所得合并,高于初始投资额就应征收其他“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股东从投资企业分得的高于股本的收益或只取得收益(无论是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还是股权、债权)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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