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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政办发[2008]3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通知
永政办发3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通知
永政办发3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14日
零陵区、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省政府新发布的《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方案的批复》(湘财税5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调整后,其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 冷水滩区部分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单 位 税 额(元/平方米) 12元 10元 8元 6元 4元 3元 2元 0.9元 (二) 零陵区部分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单 位 税 额(元/平方米) 12元 8元 6元 4元 3元 2元 1.2元 二、城区及所属建制镇应税范围的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永州市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分段调整表执行。
三、对因土地使用等级税额调整过高,税负增加过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
四、此调整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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