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2008]12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湘地税函12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湘地税函123号
现行有效
2008.11.05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在总局新的政策明确之前,仍按开票金额的3.3%预征,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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