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5080 个人所得税法中“住所”如何理解?
个人所得税法中“住所”如何理解?
[案例]1300050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这里通常是指在中国大陆取得永久性居留权的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 另根据国税发08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比如一个纳税人因学习原因在中国境外居住,但是学业完成后,因其户籍、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而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则中国为该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尽管该人在国外学习了很多年,期间未回国,但该人仍是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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