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所属烟草企业、煤炭企业、电力企业应缴纳社会治安费的批复
鲁地税地函字1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所属烟草企业、煤炭企业、电力企业应缴纳社会治安费的批复
鲁地税地函字19号
全文有效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治安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枣地税地字43号)收悉。根据省政府鲁政7号文件和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山东省社会治安费征收管理办法》 (鲁财预字第26号)的规定,我省境内中央所属的烟草企业、煤炭企业、电力企业均应照章缴纳社会治安费。凡逾期不缴的,地税部门应责令其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应通知银行予以扣缴。对其他中央驻鲁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亦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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