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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地函字[95]1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所属烟草企业、煤炭企业、电力企业应缴纳社会治安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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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地函字[95]19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地函字[95]1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所属烟草企业、煤炭企业、电力企业应缴纳社会治安费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5-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所属烟草企业、煤炭企业、电力企业应缴纳社会治安费的批复
鲁地税地函字[95]1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所属烟草企业、煤炭企业、电力企业应缴纳社会治安费的批复
  鲁地税地函字[95]19号
  全文有效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治安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枣地税地字[1995]43号)收悉。根据省政府鲁政[1994]7号文件和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山东省社会治安费征收管理办法》 ([94]鲁财预字第26号)的规定,我省境内中央所属的烟草企业、煤炭企业、电力企业均应照章缴纳社会治安费。凡逾期不缴的,地税部门应责令其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应通知银行予以扣缴。对其他中央驻鲁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亦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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