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1:36:58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增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地税四2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增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地税四20号
全文有效
崂山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增资部分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请示》(青崂地税政函字2号)收悉。由于你局所请示的问题政策性强,且涉及此类税收法规的界定解释权问题。因此,市局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就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33号)转复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贯彻执行情况要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以便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3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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