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1:35:02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3号
全文有效
1998.12.15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调整并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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