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1:25:09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流15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流155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2月29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识,需使用放大镜进行鉴别,放大镜的配置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解决,其费用可从专用发票管理费中列支。
二、新版专用发票的销售价格及领用存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地按规定制订专用发票计划时,要事先考虑扩大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因素,以确保专用发票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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