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1:22:31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待清理呆帐税金审批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待清理呆帐税金审批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9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31日
针对各地在待清理呆帐税金审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待清理呆帐税金审批处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总局新版征管规程的规定,凡欠缴满三年的仍然没有收回的税款,经基层征收单位核实,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确认为呆帐税金的,可根据呆帐审批确认书将该项欠税做待清理呆帐税金处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00]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待清理呆帐税金审批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