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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00]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待清理呆帐税金审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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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函[2000]9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00]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待清理呆帐税金审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待清理呆帐税金审批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0]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待清理呆帐税金审批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0]9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31日
  针对各地在待清理呆帐税金审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待清理呆帐税金审批处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总局新版征管规程的规定,凡欠缴满三年的仍然没有收回的税款,经基层征收单位核实,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确认为呆帐税金的,可根据呆帐审批确认书将该项欠税做待清理呆帐税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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