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1:20:17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18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18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以各市地劳动部门的统计为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0]18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