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1:20:00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函4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函46号
全文有效
2000年7月17日
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青开国税发2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四残”是致盲、聋、哑及肢体残废,“智力残废”的残疾人不属于“四残人员”范围,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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