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1:11:28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1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1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8月2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发163号)转发给你们,请执照。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六联(国税机关留存联),不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购货方在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交由征收机关备案。
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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