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1:10:00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7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78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1月1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按其开具或取得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有效抵扣凭证,依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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