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3:12:11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1998]35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353号



【注: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158号),本文自2007年7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55号)和《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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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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