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3:11:41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1998]364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电力公司1997年度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电力公司1997年度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36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吉林省电力公司《关于吉林省电力公司1997年度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吉电财部15号),根据国税发190号(国税发190号)和吉国税发299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吉林省电力公司199 7年处理财产损失1,232,910.22元,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其所属单位具体扣除数额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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