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3:10:24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函[1999]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吉国税函1号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777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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