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2:43:18

长银发[2001]334号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长银发334号



中国人民银行辽源市、通化市、白城市、松原市中心支行;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白山市、延边州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县(市、区)联合社;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函告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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