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劳务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征函(2008)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劳务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征函(2008)3号
全文有效
2008-08-15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2005 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128 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近期,有部分市地税局反映,从事垃圾处置劳务的纳税人多次申请领购地税发票,请示省局是否可以向其发售发票。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虽然垃圾处置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可以向其提供地税发票,包括《山东省XX 市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 xx 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卷式、平张)。
请各市遵照执行,并按《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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