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青岛九联集团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青财农税10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青岛九联集团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青财农税1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25日
莱西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青岛九联集团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西财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466号)文件规定“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论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据此对该公司2008年1月1日前占用耕地建设养殖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同时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据此如该公司2008年1月1日后占用耕地建设养殖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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