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通知
东政办字46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通知
东政办字4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税收行为,增加财政收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巨大冲击、国内外经济发展趋缓的严峻形势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收管理,对于公平税负,规范税收秩序,坚持依法治税,确保全市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工作重点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照无证照业户纳入地税部门管理。
(二)主动申报缴纳自身实现税款。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对下列自身实现的税款及时、足额申报缴纳。
1.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项目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应当和应税项目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规定一并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2.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收入,门面、房屋出租收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收入及其他应税收入应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除国家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和财政拨款外,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应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4.门面、房屋出租收入及经营用房应申报缴纳房产税。
5.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6.事业单位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各类租赁、承包、服务合同等,应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法实行全员按月足额扣缴申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将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项目全部纳入,一并计算。
(四)主动配合地税机关代征相关税款。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项目时,应与地税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做好税收源泉控管工作,在结算工程款项时负责代征营业税及附加,并按时解缴代征税款。
三、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工作,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不履行纳税义务和协作配合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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