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1:55:16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国税函6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国税函6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1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58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销售《批复》所称设备,无论设备是否使用过,均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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