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4 12:53:59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财税字〔1995〕16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赣财税字〔1995〕16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赣财税字〔1995〕16号
全文有效
1995.7.21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通知》中明确: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旧房是指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我省确定,凡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房产均属旧房。
以上规定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税局
1995-07-21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财税字〔1995〕16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