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4 12:26:40

四平市国税局,四平市地税局 四地税发[2008]25号 四平市地方税务局四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四平市区及外县(市、区)企业 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的通知

四平市国税局,四平市地税局
四平市地方税务局四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四平市区及外县(市、区)企业 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的通知
四地税发2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30号)及省地税
局、省国税局(吉地税发31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四平市区和外县(市、区)应税所
得率的执行标准分别进行了明确(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确认要做到资料详实,认定准确,保证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

二、房地产企业以每平方米实际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企业应按税务部门确定的不同的销售价格计税标准分别记
账,对划分不清的从高计征。

三、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由地税代征办法。企业所得税归国税管理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当按购票或开票金额乘
以相应的应税所得率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先到国税完税,再凭国税税收缴款书到地税办理购票或开票业
务,对未按规定完税的,地税不予办理发票业务。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通知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全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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