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4 12:12:07

国税函[2008]828号 解读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解读国税函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8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2008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8号),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给予进一步的明确。

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文件规定,不视同销售的条件是:1、财产没转移至境外;2、资产所有权在境内同一法人实体内部转移。

但如果企业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则视同销售。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8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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