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地税函[2008]9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赣州技师学院发放招生工作经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赣州技师学院发放招生工作经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赣地税函9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赣州技师学院发放招生工作经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赣地税函9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10日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赣州技师学院发放招生工作经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赣市地税发1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赣州技师学院按实际完成招生数,每招收一名学生,发放给教职工一定数额的招生工作经费,各教职工发生的招生费用(如在乡小店用餐、住宿的费用等)自行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教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属于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全额并入教职工工资薪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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