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7-10-30
为了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际,现制定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并公告如下:
一、抚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
序号
税目及征收范围
核定征收率(%)
一
农、林、牧、渔业
0.5
二
制造业
0.7
三
批发和零售业
0.7
四
交通运输业
1.5
其中:装卸搬运
1
五
建筑业
2.5
其中:装饰
4
六
服务业
2
其中: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
1.5
七
娱乐业
2.5
八
其他行业
1.5
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所得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预缴率的公告》(抚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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