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藏国税函[2002]125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自治区邮政局执行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税率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自治区邮政局执行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税率的通知
藏国税函125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自治区邮政局执行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税率的通知
藏国税函125号
全文有效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西藏自治区邮政局《关于对我区邮政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请报告》(藏邮135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80号)及国家邮政局《关于确认你区邮政企业为国家鼓励产业的批复》(局计财企函75号)有关规定,经审核,西藏自治区邮政局属于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规定的国家鼓励产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以上,原则上同意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执行15%的税率。
请你局在以后年度逐年审核企业主营业务内容是否仍属国家鼓励产业,审查当年主营业务是否占企业总收入的70%,对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能继续执行15%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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