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3 12:11:3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国税函[1997]3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市石油公司要求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市石油公司要求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3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市石油公司要求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33号
全文有效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昆明市石油公司要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昆国税流字第84号)收悉,经研究,为了便于企业帐务核算和税收征收管理,同意将昆明市石油公司承租的江昌加油站(原昆明安宁泰龙加油站二号站)的增值税汇总在昆明市石油公司,由公司统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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