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昆国税发[2003]550号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有关增值税管理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有关增值税管理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昆国税发550号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有关增值税管理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昆国税发550号
全文有效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171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政策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173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废旧物资购销凭证加强增值税政策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174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1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在资格认定及年审时,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参与认定及年审。
二、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资格认定以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为享受税收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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