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2 12:34:26

[案例]130000484 跨年度收入能否作为招待费扣除基数?


跨年度收入能否作为招待费扣除基数?
[案例]1300004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同时《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中明确指出: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金额为本表第2+7+12行。 该行数额填入主表(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下同)第1行。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所以,您调增的收入如果计入《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第一行将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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