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2 12:06:50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7]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183号
),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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