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2 12:02:28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7]34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34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343号
全文有效
2007-11-16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071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7]34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