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2 11:58:08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8]12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12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12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财税157号)的规定,从2008年起,我省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限额暂定为6万元,超过部门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8]12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