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政一[1994]27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国有集体食品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国有集体食品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闽税政一27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国有集体食品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闽税政一27号
全文有效
福建省商业厅:
你厅《关于请求继续给予国有集体食品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函》收悉。据了解,实施新税制以后,商业企业的批发环节税负增大,纳税确有一定困难。为了保证“菜篮 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确定,“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所增加的税款, 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因此,国有、集体商业企业零售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宜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不 得因此而涨价。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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