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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政一[1994]27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国有集体食品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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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税政一[1994]27号
文件名: 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政一[1994]27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国有集体食品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4-04-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国有集体食品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闽税政一[1994]27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国有集体食品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闽税政一[1994]27号
  全文有效
  福建省商业厅:
  你厅《关于请求继续给予国有集体食品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函》收悉。据了解,实施新税制以后,商业企业的批发环节税负增大,纳税确有一定困难。为了保证“菜篮 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确定,“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所增加的税款, 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因此,国有、集体商业企业零售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宜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不 得因此而涨价。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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