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2:20:52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8]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符合由总店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连锁企业,过去已按闽国税流48号文件执行的,请各地补报省局备案,今后从文到之日起,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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