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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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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闽国税流[1998]8号 |
文件名: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8]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8-01-2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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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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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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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符合由总店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连锁企业,过去已按闽国税流[1997]48号文件执行的,请各地补报省局备案,今后从文到之日起,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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