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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8]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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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流[1998]8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8]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符合由总店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连锁企业,过去已按闽国税流[1997]48号文件执行的,请各地补报省局备案,今后从文到之日起,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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