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政[1998]10号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0号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0号
全文有效
1998年2月4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国税函 6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如下征税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从1998年1月1日起,石英岩、石英石按石英砂税目征收资源税,税额3元/吨,矿泉水按3元/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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