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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政[1998]10号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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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财税政[1998]10号
文件名: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政[1998]10号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10号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10号
  全文有效
  1998年2月4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国税函 [1997]6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如下征税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从1998年1月1日起,石英岩、石英石按石英砂税目征收资源税,税额3元/吨,矿泉水按3元/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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