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闽政办函[1998]16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
闽政办函16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
闽政办函161号
全文有效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福炼经财字30号《关于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的请示》文悉。经省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分离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是我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的一项重大举措,符合建立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对全省范围内企业的教育 费附加在原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征收的基础上增提1个百分点,是我省支持国有企业实施分离自办中、小学校的一项重要政策。希望你司从支持全省国有 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角度出发,为全省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工作作出贡献。
特此函复。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