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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闽政办函[1998]16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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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2: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闽政办函[1998]161号
文件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闽政办函[1998]16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
发文日期: 1998-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
闽政办函[1998]16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
  闽政办函[1998]161号
  全文有效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福炼[1998]经财字30号《关于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的请示》文悉。经省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分离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是我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的一项重大举措,符合建立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对全省范围内企业的教育 费附加在原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征收的基础上增提1个百分点,是我省支持国有企业实施分离自办中、小学校的一项重要政策。希望你司从支持全省国有 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角度出发,为全省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工作作出贡献。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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