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1 12:09:27

[案例]130004571 分支机构是否不用所得税年度累交?


分支机构是否不用所得税年度累交?
[案例]13000457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分支机构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由总机构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案例]130004571 分支机构是否不用所得税年度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