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2]47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品陈列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品陈列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47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品陈列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479号
全文有效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品陈列费是否应征增值税的请示》(榕国税发42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福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在商场内为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提供场地、服装、灯箱等进行商品展示、广告宣传等促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550号
国税函550号文件执行,不征增值税。今后如总局有新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
此复。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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