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0 12:27:4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流[1996]34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租赁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租赁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34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租赁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340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皖东电力实业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滁国税流210号)悉。
皖东电力实业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将汽车租赁给他人经营,租赁期三年,承租方除一次性交付部分购车款外,租赁期间还须按月交纳租赁费,并负担车辆的年审、年检、保险、修理等费用。租赁期满后,车辆产权归承租方所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518号
文件规定,这种经营行为不是货物销售行为,属于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因此暂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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